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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出厂须标明“生日”

2006-12-27 09:221210
    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布公告,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公告指出,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专门针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作出了相应规定。公告指出,一经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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